
福建蒋正星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非诉)
2010-11-21 18:55:14 来源: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The Universal Legal Corp.Quanzhou Branch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凯旋楼2座604室 电话:+86 595 22882800传真:+86 595 22919699 |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非诉)
(2009) 重泉律非字第 号
甲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甲、 乙双方经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法律事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蒋正星、蔡华榜 律师代为处理如下法律事务:
就厦门市思明区黄蒲动漫设计工作室侵犯委托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委托人
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工商行政机关起草相关文书。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如甲方有意捏造、隐瞒、歪曲事实,提供伪造、变造、虚假的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取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收取费用不予退回。
五、根据该委托法律事务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服务时间、疑难复杂程度及涉外等因素,乙方依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规定》,经协商,向甲方收取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贰仟 元整(¥ 2000.00 )。
六、若乙方须到泉州市区以外的其他省、市、县出差,则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承担。
七、上述法律服务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之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依法终结且甲方费用结清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联系人: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
证件号: 帐 号: 1408010609010011023
年 月 日
(本格式为非诉专用)
- 大家都在看

陈水扁案判决书长达1200页 今天暂时无法印出 添加时间:2010年10月23日 来源: 泉州律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