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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发布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10-11-21 18:42:34 来源:
劳动保障部发布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蒋正星编辑
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劳动部门: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往年不同
新华网上海1月1日电(记者高路)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61.3%被访者企业无加班费制度 新年加班费有望增加
元旦刚过,记者的一个朋友就诉苦:“三天的假期,加了两天班,大过节的,加班费没有,哪怕给点过节费安慰一下也成啊。”职场压力的增大,早已使得加班不再是新鲜事。晚上10点走出写字楼的人群,他们疲惫不堪、行色匆匆,过着家和公司两点一线的生活。而他们的权益是否都得到了合理的保障呢?2008年元旦,《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同时,《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开始实行。这两项新措施,都会对劳动者的加班生活有一定影响。记者从调查中了解到,超过90%以上的人都加过班,而有60%以上的受访者都表示公司没有加班费制度,因此无法获得正常的加班费。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该获得多少的加班费呢?在新的一年,劳动者获得的加班费将可能有什么样的调整?
法制办: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条例且逾期不改需加倍赔偿
新华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28日下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执行休假条例的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部门将要求该单位按职工日工资的600%加倍向职工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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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2年起就没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每月付我1180元工资。今年7月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8月7日,公司为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并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支付了我8月1日至8月6日的工资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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