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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
2010-11-21 18:52: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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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The Universal Legal Corp.Quanzhou Branch 地址:中国泉州市温陵路丰泽区司法局三楼 电话:+86 595 22882800传真:+86 595 22919699 |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
(2009) 重宇律民字第 号
甲方:
乙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甲、乙双方经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法律事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代为处理如下法律事务:
担任甲方与 纠纷案件 审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如甲方有意捏造、隐瞒、歪曲事实,提供伪造、变造、虚假的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取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五、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授权范围、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该委托法律事务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服务时间、疑难复杂程度及涉外等因素,乙方依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规定》,经协商,向甲方收取律师代理费共计(或如第九条中其他事项约定):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七、若乙方须到泉州市区外的其他省、市、县出差,则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承担。
八、上述法律服务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之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依法终结且甲方费用结清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经办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
证件号: 帐 号: 14080106090100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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